扫黑除恶剑指“套路贷” 宜兴宣判3起恶势力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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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剑指“套路贷” 宜兴宣判3起恶势力罪案

本文标题:扫黑除恶剑指“套路贷” 宜兴宣判3起恶势力罪案

13日,宜兴法院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此次集中宣判的三起案件均为“套路贷”引发的刑事犯罪,是典型的恶势力性质犯罪,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宜兴法院判决的首批涉恶案件。

2017年6月至9月,江某与吴某合谋,招聘骨干成员叶某等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发放贷款,恶意设置相关违约条款,肆意认定他人违约,以索取违约金为名,采用扣车胁迫等手段,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属典型的“套路贷”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吴某获刑五年九个月,罚金六万元; 江某获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叶某获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

2017年4月至11月,徐某出资开设小额借贷公司,翟某、韩某、谷某等人陆续加入成为公司要债人员。在借贷人违约后,由公司要债人员采用上门语言威胁、殴打、侮辱等方法限制借贷人人身自由,向借贷人索要高额虚假欠款,并形成恶势力团伙。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徐某获刑两年三个月;翟某获刑一年八个月; 韩某获刑一年三个月;谷某获刑九个月。

据晚报采访人员了解,“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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