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原市长被指收受三千余万 两套房各登记在侄儿名下( 二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列的几项事实包括: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部长、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土地拆迁方面为成都市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周某2给予的现金45万元、新加坡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9.03万元)以及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购买价为1004139元的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被告人马汉选侄女名下,2015年11月16日被查封;

  2006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温江区常务副区长的职务便利,在加快项目土地拆迁等方面为巨龙国际投资(香港)公司提供帮助,其间马汉选购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锦滨河路住房一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1为马汉选支付购房款346.5万元。房产登记在马汉选侄儿名下,2016年1月18日被查封;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马汉选利用担任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周某5的请托,给予其在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任职的女婿蒲某以关照,先后两次收受周某5给予的美元共4万元(折合人民币24.21万元)。

  刑事判决书还提到,审理期间,马汉选家属分4次向本院退交金额为5499583元,多退232683元,可认定为足额退还,有悔罪表现。且多退出的部分,可用于罚金刑的执行。辩护人以足额退赃、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对马汉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最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汉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马汉选违法所得的登记在马汉选侄女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鹿岭路金陵海景花园住房一套(购买价100.4139万元)、登记在马汉选侄儿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锦滨河路住房一套(购买价346.5万元)、退交至本院的5266900元,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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