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苏大女生的这次“较真”,让苏州地铁这项“霸王条款”作废( 二 )

最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小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沈军芳告诉采访人员:“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使用时应当尊重公平原则。轨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在吴佳祺卡内余额足以支付票价的情况下,采用规则限定了她进站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个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个规定。”

对于判决结果,小吴和苏大法学院的师生表示,像这类纠纷,在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是以“主体不合格”等程序原因而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这起案件能够在苏州中院进入审判程序,并得到审结,让他们感受到了法院巨大的勇气,也让法律学子倍感振奋:“也算是推动轨道一些服务业的一种进步,因为毕竟苏州是一个旅游比较旅游比较出名的一些文明城市,轨交更能体现城市文明的形象,也就希望可以给外来乘客,还有本地的市民更好的一个乘坐地铁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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