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一微信群主微商群转发淫秽视频被拘( 二 )

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视频文件40个以上、音频文件200个以上、图片短信息等400件以上等),同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的(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图片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等),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利用网络建群达30人以上传播淫秽物品即为犯罪。

2010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表明:“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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