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学生状告轨交公司赢了 为司法进步感到兴奋( 二 )

在诉讼期间,小吴和其他同学一起对包括北京、天津、南京等16个城市的地铁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市规定,只有卡内余额低于最低票价时,才无法进站。而苏州轨道交通公司则是按照最高票价金额来限制。

2018年12月14日,该案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该案的法官沈军芳说:“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使用时应当尊重公平原则。轨交公司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在小吴卡内余额足以支付票价的情况下,采用规则限定了她进站的权利,我们认为这个规则违背了公平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讲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一个规定。”

最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最低票价进站的原则,对《苏州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则》第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同步实行。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吴说:“这起案件能够进入审判程序,并得到审结,感到很意外,并为司法进步感到兴奋。”

小吴的“胜利”赢得了网友一片叫好,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也给她点赞。程雪阳表示:“我们法学院倡导的理念就是,面对不合理的规则,不要去抱怨,要做积极的建设者,要做法律解决方案的供给者和提供者,具体通过一个个小事共同来推动法律的进步。”

对于此事,法律专家表示,多年行政管理的惯性思维,导致了对民众、对服务对象的利益确实有忽略的地方,这起案件恰恰暴露了这部分问题,小吴的一小状,可以说是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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