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一公司同事间为琐事互殴 法院判决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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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一公司同事间为琐事互殴 法院判决各担责

本文标题:常熟一公司同事间为琐事互殴 法院判决各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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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同事之间因工作琐事积怨,出手互殴,最后对簿公堂。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王某和张某都在常熟市某服装公司工作,工作中两人因琐事闹过矛盾。今年9月,两人因工作中发生失误再起争执,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后被同事劝开。当天下午,王某发现手部肿胀,去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市公安局调查后,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张某在王某受伤后未曾支付任何费用,王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由于被告张某对其殴打,其身体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而被告张某称不曾殴打王某,王某是在殴打他的过程中自己受伤,并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认为原告的受伤系因原告动手打其而导致,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保持克制而引发相互殴打,在本次争执过程中,原被告均有过错。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5万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500元。

法官提醒: 工作中,同事间产生意见分歧也属平常,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出手伤人,要依法依理处理,否则如本案中的被告张某一样,不仅丢失了一份同事感情,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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