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1年半( 二 )

  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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