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7年1月13日修订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对房产税征收对象、税率等做了明确规定 。
其中 , 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分为三类: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 。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 其中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
在房产税税率方面 , 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 , 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 , 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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