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三 )

  司法解释明确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 , 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 “情况紧急”包括: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

  “对于商业秘密来说 , 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 , 法律没有赋予权利人申请责令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权力 。 但因为商业秘密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 , 因而是否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一直广受关注 。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说 ,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 , 更具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受损害的重要性 。 201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 , 权利人可以借助行为保全措施有效及时保护其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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