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健涉嫌传销虚假广告犯罪 律师称最高可判25年( 三 )

  解瑞松表示,若“长期实施”,并“在较大的范围内”,例如全国或者全省经常性地进行违法虚假宣传,或者受害人较多、或受害人经过使用虚假宣传的产品导致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就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责任。

  经销商当“挡箭牌”,增加取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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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年表示,由于“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均为刑事犯罪,在取证及定罪过程中则要采用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中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远远高于民事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在以往的涉及权健公司侵权的民事案件中,采用的都是“高度盖然性”这种远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却都难以确定权健公司的责任,令其可以全身而退。所以在该案件侦查中,取得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应证据的证明力能否达到刑事上的证明标准将是一个重点问题。

  解瑞松也认为,在取证传销组织“组织模式”、“盈利模式”以及“人员多少”等核心问题上,在本案中因为涉及人员较多、范围较广,取证也会遇到难度。

  此外,权健每每全身而退,多是由于找到了经销商作为“挡箭牌”。张新年认为,本次公安机关对权健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可能也会碰到权健公司同样的说辞。张新年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经销商是难以和企业挂钩的。所以在取证、定罪过程中,需要找到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权健公司与其旗下的经销商存在重大的关联,以此打破权健的“挡箭牌”。在这一点上,也增加了该案中取证、定罪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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