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共同出资购房要当心( 二 )

原被告双方均应预见并承担代持的风险责任。本案中,五人在订立协议时已经预见到代持风险并愿意负担上述风险以获取相应的期待利益。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预见及创设的风险承担责任,产权代持行为违背物权法立法目的。若简单审查产权代持行为并通过诉讼确权对抗外部物权登记公示,则必然损害房屋买受主体的合理信赖利益,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生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扰乱房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涉房屋客观上已无确认他人所有权的条件。案涉房屋已经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在上述情形未予撤销或解除情况下,双方要求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不仅涉及和影响到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案涉房屋要添加共有人在实践操作中也无法有效实行。

那么夏某四人是否可另案主张?根据五人签署的协议,夏某四人可适用债权救济,就该协议另案主张合法债权,要求钱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应突破债权与物权的界限主张确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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