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养狗伤人,还让人“后果自负”?法院判决:伤了人就该赔偿!( 二 )

法官介绍 , 《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 动物饲养人的减轻或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即使动物饲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 , 也不能免于或者减轻责任 。

本案中 , 被告朱某辩称王某挑逗其宠物狗 , 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 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 法院不予采信 。 再者 , 朱某将宠物狗饲养于两层楼道之间 , 这属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间 , 即使其用铁链束缚并且设置了警示标牌 , 亦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 , 其本身对饲养动物侵权的后果也存在过错 。

综上 , 常州市金坛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王某被宠物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 考虑到原告伤情及实际就医情况未达严重后果 , 不予支持 。 对于原告要求预付可能发生后遗症的费用 , 因未实际发生 , 亦不予支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