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谈ofo退押金难:讨要押金须厘清的法律概念( 二 )

  事实上 , 在现行法中 , 前述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 。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于“押金”的直接提法 , 押金主要来源于双方就合同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 。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 , 占用即所有 , 用户将押金交给企业后 , 就丧失了对押金的所有权 , 我们只获得了一份要求返还押金的债权 。 一般而言 , 债权之间是平等的 , 也就是说 , 作为用户的我们和其他债主需要就运营商的财产共同平等受偿 。

  既然不能对运营商的财产优先受偿 , 那么在运营商不退押金的情况下 , 我们能不能占着一辆共享单车不还 , “扣车抵债”呢?与此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则是“留置权” 。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留置权最常出现在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等领域 。 比如 , 你找裁缝订制衣物 , 衣服做好了 , 你不付加工费 , 裁缝就有权对这件衣服进行留置 。 再如 , 你将物件交给他人保管 , 等到取回的时候 , 你不肯按照约定付保管费 , 保管人也有权对物件进行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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