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修改决定公布 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授权

人民网北京1月7日电(采访人员董菁)日前 ,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消息称 , 2018年12月29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改在内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消息称 , 本次《民用航空法》修改目的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 。 具体涉及民用机场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授权、检疫机构改革等3处内容调整 。

增加民用机场新的分类标准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 , 修改了《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民用机场开放使用许可制度 , 规定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 , 继续实施事前许可;其他民用机场改为事后备案 。

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授权 。 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日渐普及 , 由此带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 亟需完善相关制度 , 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 。 考虑到《民用航空法》制定时无人驾驶航空器尚未投入广泛应用 , 相关管理制度缺少针对性 。 为了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 本次修订新增了《民用航空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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