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买药被提走 “药贩子”欲告医药公司不当得利( 三 )

对此 , 汉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孙娇解释 , 不当得利 , 是指没有合法依据 , 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符合一方收益、一方受损 , 同时核心要件是要看给付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 , 如果没有 , 才属不当得利 。 而根据肖先生的陈述 , 此事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 , 属于有原因的给付 , 因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

此外 , 因为肖先生以医药公司的名义购买药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因此其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 肖先生可以“委托合同”为案由来打官司 。

(采访人员梁爽 通讯员李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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