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宣判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案 改判赵明利无罪( 二 )

  赵明利因病死亡后 , 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 , 提审本案 ,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 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 ,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 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

  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 , 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要求依法改判无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 , 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 , 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

  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 与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苗有水、主审法官贾伟组成合议庭 , 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 , 最终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 , 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长期持续进行冷轧板购销交易 。 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 , 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 , 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 有证据表明 , 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 , 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 , 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 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 , 亦未实施逃匿行为 , 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 , 也不应成为认定赵明利无故拒不支付货款的理由 。 据此 , 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不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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