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打“药妆”“医学护肤”概念属违法( 二 )

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解答中明确指出 , 不但是我国 , 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 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 , 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 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 , 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 , 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 , 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 , 不得宣传疗效 , 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 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 , 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 , 属于违法行为 。

EGF不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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