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猕猴咬伤耽误试管婴儿治疗周期,景区被判赔“捡底”( 四 )

法院判决:景区赔偿1.4万余元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作为景区管理人 , 对进入景区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本案中 , 小粟在购买入园券后进入景区 , 在游玩中被公园内的猴子咬伤 , 景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要视景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小粟是否存在过错而定 。

小粟购买入园券后进入景区 , 系合法进入 , 同时因事发地没有监控设备 , 小粟对猴子伤人事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无法认定 , 由此推定小粟没有过错 。

从景区提供的证据来看 , 其出售的入园券、景区内的大型宣传栏及路边的安全提示牌均有针对园内野生猴子的安全提示文字且较为醒目 , 因此可以认定景区尽到了安全提示告知义务 , 但作为景区的管理人 , 不仅负有安全提示告知义务 , 还负有保障游人安全的义务 , 其并不能因尽到了安全警示告知义务而免除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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