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被约谈,国家不认“国家品牌计划”( 二 )

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源于消费者信赖和市场选择 。 利用“国家”名义为企业品牌背书 , 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 《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和“国家级”用语 , 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 广告用语使用“国家品牌” , 实质就是在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以及“国家级”禁用语 , 易使消费者以为“国家”为企业背书 , 对其产品质量、性能、功能产生误导性认识 , 造成不公平竞争 。

媒体利用“国家品牌”售卖广告资源 , 开展商业营销 , 人为地将企业分为三六九等 ,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消费者出于对新闻媒体的信任 , 对入选“国家品牌”的企业会更加信赖 , 往往将所谓的“国家品牌”作为选择企业产品的重要依据 , 给消费带来极大误导 , 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 特别是个别问题产品缴费入选所谓“国家品牌” , 更是引发社会广泛质疑 。 媒体用国家名义为企业担保背书 , 发布违法广告 , 最终也会损害自身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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