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门前立牌收存车费,这事到底该谁批?( 八 )

  至於“2元/次”或“2元/天”的收费究竟合不合理 , 记者拨打了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 ,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 目前省城只对小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收费有规定 , 具体为单车9元/月 , 电动车12元/月 , >机车15元/月 , 对路边非机动车停车场暂无明确规定 。 太原市发改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应该是做到价格公示就可以了 。 ”

  评论

  莫把收费当作管理

  停车收费 , 机动车是这样做的 , 非机动车似乎也应照此办理——这 上去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 其实涉及的问题甚多 , 并非收费公司负责人所说“是合规的” 。

  其一 , 治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 并不一定非要通过收费的方式 , 更不能把收费当作管理 。 只要收了费 , 停放就变得有秩序了 , 这恐怕是想当然的一厢情愿 。 而且 , 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 , 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僵化的、单一的、非人本的 。 其二 , 报道中所设立的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不符合程序 , 不仅未得到交警部门的许可 , 物价部门也不知情 , 街办工作人员自己也说“暂时还没有找到相关政策或档案” , 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非法设立的 。 退一步说 , 即使设立是合法的 , 街办为什麽要选择这家公司委托管理而不是别家 , 选择的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 也是值得追问的 。 其三 , 收费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涉嫌违反合同法 。 停车场收费的性质是“保管收费” , 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服务费支付与收取的过程实际上是车辆保管合同履行与完成的过程 。 停车场“只提供停放场地 , 停放的车辆自行做好防盗措施”的单方声明免责是无效的 。 车主如果与停车管理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 则停车费是包含了管理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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