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炎神药竟为消毒产品 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七 )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对四被告提起诉讼 , 检察机关请求确认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 。 为惩戒不法经营者 , 预防和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 检察机关还诉请四被告支付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 。

法院审理认为 , 四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含药品 , 其应对自己经营的产品性质、功能有足够认识 , 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店面装潢、宣传单、滚屏广告、店员宣传和投放电视广告、DM广告等方式 , 对其经营的产品作用进行扩大化描述 , 宣传其具有治疗鼻炎的功能 , 足以让不特定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 , 将其与药品混淆 , 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 构成对不特定消费者的欺诈 , 存在着耽误患者进行正规治疗的高度可能性 , 四被告应立即停止虚假的及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并根据影响范围在相应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 。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规范经营行为 , 酌定四被告分别承担6000元至20000元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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