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出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开户(17)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 , 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 , 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 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 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 , 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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