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乘客暴打司机 事发时公交停止但未熄火( 三 )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 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 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 , 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 随意殴打其他乘客 , 追逐、辱骂他人 , 或者起哄闹事 ,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 ,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 ,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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