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 二 )

  二是要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 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 , 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 对政府定价管理的 , 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 , 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 , 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 , 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

  三是要坚决停止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并收费的行为 。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必须严格依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有关规定 , 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 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 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 , 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

  四是要主动降低偏高收费 。 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 , 减轻企业负担 。 列入会费基本服务项目的 , 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 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 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 ,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 , 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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