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法院移送上海首例执行异议虚假诉讼( 二 )

因不服前述裁定 , 赵某将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李某列为被告 , 被执行人曾某、某建筑公司列为第三人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 。 该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审理过程中 , 合议庭发现该案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支付、房屋的使用等均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 这引起了法官的警觉 。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 合议庭发现被执行人曾某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 故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将该信息通报给了该院执行局 。 该院执行局当场依法对被执行人曾某予以司法拘留 。 此举有力地震慑了在场的赵某 , 在事后的询问中 , 赵某坦白了虚假诉讼的事实 。 次日 , 执行局在拘留所提讯曾某时 , 曾某对捏造租赁关系、意图拖延房屋拍卖的事实供认不讳 。

据赵某、曾某交代 , 曾某得知自己位于长宁区的房屋因执行而将被拍卖 , 因为听别人说可以通过租赁权异议阻止执行 , 所以就请赵某作为承租人出面提起异议 。 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讼立案材料均由曾某准备 , 由赵某签字 , 其实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租赁关系 , 其间也并未产生任何租金 。 立案均系二人共同至法院立案窗口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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