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炒股大师”诈骗331万 19人最高获刑11年( 二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严健洲等19人结伙 , 在他人的组织领导下 , 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 是犯罪集团 ,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 , 骗取他人财物 ,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分别以诈骗罪判处严健洲等19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

(采访人员李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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