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班规”理应废除( 二 )

  涉事教师无论能否获得重返讲坛的机会 , 对自己的错误必须要有深刻认识 。 事情发生後 , 她曾发表过一篇个人公开信 , 承认在工作中考虑不周 , 给学生造成了较大影响 , 并表达了真诚的歉意 。 但也辩解称 , “班规”是大家共同的约定 , 受到惩罚的学生没有出现“自尊心受损”等反常表现 。

  即便“班规”是学生集体制定和表决的 , 但“迟到剃头”是明显不妥的规范方法 。 将人的头发全部或部分剃掉的刑罚 , 古代称为髡刑 , 是一种耻辱刑 。 在21世纪的今天 , 从“头”做起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警示教育 , 则是一种变相体罚或精神惩罚 。 学生认为可以就照章执行 , 教师的引导职责何在?更何况 , 究竟是老师的提议还是部分学生的主意 , 有没有存在学生“被举手”的情况 , 都值得深入探究 。

  经此一事 , 相信涉事教师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了 。 但如果对於“班规”的认识依然停留在只要学生共同约定就可以施行的程度 , 恐怕很难避免再出现其他闹剧 。 虽然舆论出现了某种程度的反转 , 但此事暴露的实质问题并没有也不该失焦 , 一些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班规”理应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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