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二审25人重大涉黑案:涉故意杀人等14宗罪( 二 )

一审法院认为徐文俊等25名被告人在丰城市等地实施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共36起 , 徐文俊等25名被告人共犯有14宗罪 , 其中徐文俊等2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徐文俊、徐可、陈海波、游龙兵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持续有枪支罪等 。

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 判处被告人徐文俊死刑 , 判处被告人徐可、陈海波死缓并限制减刑 , 判处游龙兵被告人等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 同时对相关被告人处以相应的财产刑 。 宣判后 , 徐文俊等18名被告人不服 , 向本院上诉 。

二审庭审前 , 江西高院严格按照“三项规程”的要求 , 召开庭前会议 , 就管辖异议、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 确定本案庭审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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