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公开宣判2起电信诈骗案件( 二 )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电信诈骗窝点 , 先后招募被告人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等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冒用收藏品公司名义 , 以电话推销方式 , 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销收藏品 , 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 , 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从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3.5万余条 , 用于实行电信诈骗 , 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 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李某甲、冯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缓期执行 , 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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