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 二 )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 , 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 。 兼并、收购原有连锁、单体药店如主要要素未发生变化 , 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

  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资人的 , 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 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 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 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设区市辖区内为其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 。 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再设立仓库 , 但必须和被委托企业实现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对接 。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 , 全省范围内多地设置药品储存仓库 , 由总部统一管理 , 鼓励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 , 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 在配送能力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 , 异地开办的药品连锁门店可不再设置仓库 。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 , 并向连锁门店所在辖区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备案 。 有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进行线上远程审方 , 实行远程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执业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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