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奔驰停车场待一周被划成“大花猫”损失上万,物业该不该赔?(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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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内对车损承担部分赔偿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 ,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 ,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奔驰车主只是租了物业公司的车位 , 并未将奔驰车交付物业公司 , 物业公司本身也不能控制车辆 , 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

不过 , 由于物业公司需提供物业服务 , 若没有找到具体侵害人 , 其应在能防范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对车辆毁损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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