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 )

  办法还对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进行明确 。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 , 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劳动的 , 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

  办法要求 , 要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 , 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 , 申请休息的 , 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 ,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 ,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 企业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