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面向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者降低房屋税率( 二 )
基於大多数出租房屋的月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下 , 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收入为例:
过去个人出租房屋可按5%综合徵收率计徵税款 , 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400元 , 若按照新政 , 按2.5%综合徵收率计徵税款 , 承担的税款为8000乘以2.5% , 为200元 。 相当於每月可节省200元的纳税金额 。
另外 , 对於个人出租商办等非房屋 , 这次税率并未调整 。 在选择综合徵收率计征方式的情况下 , 两档综合徵收率保持不变 , 而在适用综合徵收率的月租金收入临界点上较前有所变化 。 营改增後 , 计算税金的月租金临界点为31500元 。 即月租金在31500元(含)以下的适用7%的综合徵收率 , 月租金在31500元以上的适用12%的综合徵收率 。
据了解 , 这项政策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 。 按照法律规定 , 个人出租房屋在收到租金收入时就要缴税并代开发票 , 也就是用收到租金款项的时间来界定是否按照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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