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护士”六地试点服务上门 安全、价格问题引关注( 八 )

  对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 , 《方案》明确 ,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 , 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 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

  文/本报采访人员 赵新培 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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