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从来不能擅往珠峰登山大本营( 七 )

  根据2006年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相对独立的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 , 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的科考、测绘活动 , 相关团队应在开展活动前30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相关部门在收到登山申请后 , 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登山团队审批过程中应对登山团队组成、登山计划和安全措施、登山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能等方面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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