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被“实锤举报”篡改考研成绩 该当何罪?(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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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被“实锤举报”篡改考研成绩 该当何罪?

  ▲资料图。图为2017年12月,安徽淮南市一中考点外,培训机构展示估分、复试培训等相关广告。图/视觉中国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针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其中三款法条分别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但这三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其犯罪对象是考试题目和参考答案。

  而此次爆料中涉及的人员并非是在考试题目或者试题答案上实施组织作弊行为,而是在笔试和面试后涉嫌篡改复试面试的成绩,所以并不适用这几个罪名。

  除了这几个罪名外,针对招收学生,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还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还列出了“应予立案”的几个情形,包括“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此次被爆料的人员的确徇私情实施了篡改成绩的行为,且涉及8名考生,其行为就很可能涉嫌触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若有关部门对涉事人员的身份及他们篡改考生成绩的目的做进一步调查,显示符合刑法的规定,那这4名工作人员恐怕就要背负刑事责任了。

  一年一度的研究生招考事关考生的前程与命运,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出于私情、私利,轻率、随意地篡改部分考生的成绩和排名,这不仅严重损毁大学教育的公信力,更是对考生的极大不公平。这也是公众对该事件高度关注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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