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崇波表示 ,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
他警示说 , 对使用毒药等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分别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 , 国家农业部门颁布实施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对网售农药行为作出过明确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 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 , 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
斩断毒源 撑起野生鸟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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