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抓整改严问责,不让处分执行“打折扣”( 三 )

——处分影响未按规定执行问题 , 处分影响期未满就提拔使用 , 或提前解除处分 。 如某单位受处分人员2013年5月21日受到记过处分 , 处分期为12个月 , 而在次年4月3日 , 该单位即为其解除了处分 。

福建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庆亮表示 , “处分决定作出后 , 如果没有依照相关规定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 , 被处分人就体会不到切肤之痛 , 处分的惩戒警示作用会被削弱甚至丧失 。 这会影响党纪政务处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 ”

“打折扣”“搞变通”原因何在

对于处分执行工作 , 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 。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 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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