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来了!税务局通知2019年7月1日开始征收!(20)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 ,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 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 , 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 ,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 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 , 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 , 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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