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医院因医疗过错延误患者诊治 被判赔偿万元( 二 )

万某冲与第三人上海市某医院就第三人未将胸部平扫检查结果告知患者,导致延误治疗而发生纠纷,经上海市黄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6日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一次性赔偿30000元。

法院判决精神赔偿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两原告的亲属万某冲在2017年8月入住被告处治疗期间作胸部正侧位DR检查示:心影轻度增大、右中肺结节影,请结合临床,CT检查,但被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况下,既未向患者及亲属履行告知义务,也未进一步行CT检查以明确诊断,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虽然经鉴定,患者万某冲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但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未及时按照胸部正侧位DR检查报告的建议及时就肺部异常情形进一步明确诊断及治疗,延误了患者肺结节的诊治,导致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病情迅速恶化而去世,侵害了患者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造成了其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给予支持,并酌定为10000元。两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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