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损害环境行为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二 )

  该方案提出七种情况下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 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 , 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明显退化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城市园林绿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 , 一般农田10亩以上 , 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致使国有森林、城市园林树木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 , 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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