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赔偿33万( 二 )

法院审理认为 , 民法通则中所认为的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庭审中某供电公司陈述 , 该案所述供电线路的国家标准为导线能抵抗十级大风 , 而该案触电事故发生之日风力仅为八级 。 根据现场图片 , 导线附近树枝已延伸至导线上方 , 明显违反该规定 , 而供电公司提交的电力设备巡视记录巡视情况一栏可知 , 妨碍线路运行的树木应在被告的日常巡视范围之内 。 因此 , 该案中导线断裂应当属于可以预见 , 应能避免的情形 , 供电公司以导线断裂属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采纳 。 同时 , 某供电公司依法有义务保护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 该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 , 不能避免 , 故其不作为的行为存在过错 , 该过错致导线断裂 , 周倩触电身亡 。

此外 , 该事故中也无有效漏电保护设施减轻或避免电击损害后果 , 事故发生时周倩年仅十六岁 , 供电线路断裂对其来说属于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 受害人出行时不可能时刻关注供电线路的安全与否 , 某供电公司以受害人在恶劣天气外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 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理由 , 不予采纳 。 综上 , 某供电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鉴于此 , 法院遂依法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周倩的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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