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追车致3名路人伤亡不认罪 检察官7份补充鉴定推翻辩解( 三 )

由于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关乎到罪名的认定 , “究竟该定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受案后 , 承办检察官高之立非常慎重:“从已有的鉴定结论来看 , 两车通过事发路段的车速大概是40-50千米/小时 , 对比通常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这种行驶速度并不快 。 但速度不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的唯一标准 , 此案事发路段位置特殊 , 不仅道路狭窄 , 而且人员、车辆密集 , 以这种速度在上面追逐竞驶 , 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 。 ”

为证实自己对罪名的初步判断 , 高之立找到专业鉴定部门 , 要求其对事故发生时前车是否能正常通过道路 , 以及两次撞击发生时和撞击前后各关键时点两车的车速进行详细的分段鉴定 。

根据已有的视频资料 , 鉴定部门随后按照高之立的要求 , 选取不同时间节点作出7份鉴定 。 结论证实 , 从事发时路面车辆停放位置以及车身自身宽度来测算 , 肇事的前车SUV根本不可能从被撞的电动车和小轿车中穿过 。 “也就是说 , 他是强行将其他车撞开后通过的 , 明知过不了还要过 , 难道主观上不是故意?”高之立指着鉴定报告中的数据接着分析 , “而且 , 他即将撞上电动车前的车速仅为27千米/小时 , 以这一速度行驶 , 他不会看不见位于左前侧的电动车 , 如果想刹车是肯定能刹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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