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托幼机构审批和管理( 二 )

  《通知》明确 ,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托幼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后 , 应告知和指导其到辖区卫计和食药监部门办理并补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 作为托幼机构招生的前置条件 , 否则 , 不得招生和经营 。 同时 , 要与同级卫生和食药监部门密切配合 ,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 共同做好长春市民办托幼机构食品经营和卫生保健、疾病防治等日常监管工作 。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采访人员 周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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