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南京人才落户政策有效期延长1年( 二 )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

  1、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 居民户口等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向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 外取得的驻外使(领) 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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