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设警示牌路人跌伤致伤残 被判担责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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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设警示牌路人跌伤致伤残 被判担责80%

本文标题:施工单位未设警示牌路人跌伤致伤残 被判担责80%

因路面施工未设警示牌导致路人不慎跌伤,路人故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判令施工单位赔偿路人7万余元。

去年8月10日晚上10点,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公路行驶时,因对路面疏于观察而撞上某公司施工的土堆,致使身体受伤。后李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故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1万余元。

施工单位辩称,本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地点附近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驾驶二轮电动车路过此地的李某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李某明知所通行的路面正在施工中,对路面疏于观察、遇有情况措施不力、不慎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令施工单位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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