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权益和财产能继承吗( 二 )
可转化为实体财富的数字遗产相对容易处理 。 第一类是可转移拥有权的数字财产 , 如网上账号中的现金、游戏币等;第二类是可转移使用权的数字财产 , 如网上店铺的经营权 , 以及付费购买的音乐、电子书和电子杂志等 。 这些也被称为没有人身性质的虚拟遗产 , 具有可以交换的实质 。 这里的“数字”类似于一种承载平台 , 并不具有财富实体性质 。 这类情况大多已有明文规定或案例可循 , 比照实体遗产的继承方法处理即可 。
然而 , 有一些数字遗产 , 其数字符号本身或符号背后的内容就是财富实体 , 处理起来会较为麻烦 。 例如 , 密码、邮件中的私人信函、网上备份的个人照片、自制视频、个人购物记录等 。 在埃尔斯沃思的案例中 , 最后的处理方式是密码不许继承 , 但信函可以转交家人 , 实际上是比照了实体空间中逝者日记的处理方式 。
还有一类情况 , 逝者的财产不仅涉及其自身 , 还涉及其与网络平台的财产关系 , 如互联网账号ID、即时通信工具等 。 这些也被称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虚拟遗产 。 法律界一种观点认为 , 此类遗产不可继承;也有观点认为不可继承的只是这类遗产的拥有权 。 对此 , 具体要看当事人合约如何规定 。 大多数情况下 , 产权中的拥有权与使用权(包括使用权的流转)是分离的 。 一般注册时 , 用户协议规定的都是:注册用户只拥有账号的使用权 , 账号的拥有权归公司所有;用户不能擅自买卖(拥有权)、转让(使用权)、出租账号(流转权) 。 例如 , 腾讯规定QQ号的所有权归腾讯所有 , 用户只有使用权 , 长期不登录 , 号码就可能被自动注销 , 归公司所有 。 此外 , 有些数字财产还可能是社会资本 , 如社交关系 。 继承人可以继承逝者的朋友圈吗?这听起来有点不靠谱 。 因为即使继承人愿意 , 逝者的朋友很可能不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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