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不奖励“职业拍违”,未必妥当( 二 )

济南市出台的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 , 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将不予奖励 。 但实践中 , 何谓“职业举报”?何谓正常的举报?“拍违”行为频繁到何种程度方属于职业举报?这些问题如何判定 , 谁来判定 , 则是难题 。 对拍违行为的定性一旦随意化 , 不仅可能引发举报人与管理部门间的纠纷 , 也会挫伤公众举报违法的积极性 。

鼓励“随手拍违” , 其初衷就是要营造“人人都是监督者”的氛围 , 进而让每个交通出行参与者意识到一旦有违法行为 , 可能随时被举报 , 真正地尊重交通规则 , 而非只做“摄像头下的守法者” 。 这就需要激发每个人的举报积极性 , 不宜对举报者作出苛刻的要求 , 将自行判定的“职业举报”拒之门外 。 况且现实中 , 很多人都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 通常不行使举报揭发权 。 当然 , 如举报与自己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 则不宜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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