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搭顺风车遇害案”一审宣判 凶手家人被判赔60余万( 二 )

法院认为 , 李明珠在搭乘刘振华经营的滴滴顺风车途中惨遭杀害 , 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 刘振华畏罪自杀 , 生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 财产混同在家庭财产中 , 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父母 , 并无他人 , 其死亡后 , 遗产应由他们继承 。

判决书显示 , 李明珠系原告独女 , 刘振华系被告独子 。 刘振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其父刘某军及其母宋某 。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 刘振华的遗产及遗产性民事权利主要有豫A82RU5号“江淮瑞风”牌越野车一辆及在合村并城中确定分配的120平方米安置房等 。 刘某军和宋某在刘振华自杀后继承了这些财产 , 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刘振华生前杀害李明珠负赔偿义务 。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军、宋某赔偿李明珠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6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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