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大气治理奖惩方案( 二 )

  《方案》重点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增加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提高了综合指数扣罚标准 , 将原《方案》中“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 , 差值在2个数值(含)以内时 , 扣罚资金系数为20万元/个数值 , 超过2个数值时 , 扣罚资金系数为40万元/个数值”修订为“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 , 差值在1个数值(含)以内时 , 扣罚资金系数为200万元/个数值 , 超过1个数值时 , 扣罚资金系数为400万元/个数值”;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 , 由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

  本次修订还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 , 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 , 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 , 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 , 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 。 将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 ,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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